11月7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温岭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原大队长王云忠受贿案,对被告人王云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王云忠当庭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云忠于2013年10月至2019年10在担任温岭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中心主任、温岭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他人钱财,总计人民币38.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云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云忠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