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2018年台州扫黑除恶 十大典型案例(一)

时间:2019-04-18 09:01:23    来源:台州日报    浏览次数:

    一、郑官顺等28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

    被告人郑官顺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因打架凶狠不计后果、讲江湖义气等原因,成为椒江“南山殿帮”头目,并因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斗殴受重伤、多次入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绰号“老五瓜”恶名随之扩散。2002年4月,被告人郑官顺刑满释放后,利用自身影响力,聚集陈建志(另案处理)为其经营水泥中转买卖等生意;聚集刘卫兵为其专职司机,负责管理其个人财务、传达命令;聚集徐晓慧(另案处理)为其手下,通过开设赌场、非法经营六合彩等手段非法敛财,网罗豢养成员,并由徐晓慧纠集人员积极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郑官顺于2005年7月注册成立台州市强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了达到垄断椒江地区的消纳行业、椒江河域采砂行业、台州三区的混凝土行业以谋取巨额利润的目的,又先后聚集了被告人王卫兵、陈孔德、胡敏、徐星忠等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郑官顺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卫兵、徐星忠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方正敏、洪军兵为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稳定,内部层级分明,职责分工明确。自2005年7月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经营、非法采矿、开设赌场、串通投标等犯罪活动25起,违法活动16起。借助组织恶名和影响力,通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方式,垄断建筑垃圾处置、采砂、混凝土等行业,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玉环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郑官顺数罪并罚,判决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11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一万二千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倪官明等28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

    20世纪80年代以来,被告人倪官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椒江辖区实施多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次被判刑,累计服刑二十四年,2009年11月保外就医(刑期至2013年6月18日)。回归社会后,倪官明凭借多次坐牢的经历和逞强斗狠的恶名,再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不断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力。2011年以来,倪官明先后网罗豢养二三十名成员,实施滋扰、威胁、暴力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结构较为稳定,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稳定,层级分明,职责分工明确。倪官明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在组织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指使翁海斌、王学彬、贺勇阁等本地籍为主的人员实施串通投标、垄断浙江城乡拍卖有限公司废旧金属的投标(拍卖)以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废旧金属收购,获取巨额的经济收入,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指使陈述明、张志永、向鹏等湖南籍、河南籍人员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提升其黑恶势力的影响力。2011年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实施寻衅滋事9次、敲诈勒索2次、串通投标(拍卖)22次、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本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椒江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倪官明数罪并罚,判决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制猥亵罪、重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四十四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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