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总工会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方宗友受贿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0-01-15 15:36:40    来源:市纪委(市监委)

   2020年1月13日下午,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温岭市总工会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方宗友受贿案,对被告人方宗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对方宗友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方宗友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宗友于2005年10月至2013年4月期间担任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履职期间,被告人方宗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人结伙收受他人钱财,总计人民币4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宗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人结伙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索贿,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方宗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缴赃款,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